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小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小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苗小字第50號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鄧如意
謝明華 蔡馥琳 被告 陳美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9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47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被告於民國93年4月22向經銷商倍適得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購買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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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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