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51號原告 黃鴻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辰怡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求為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於民國108年5月8日所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140萬元之本票,於超過126萬9,600元範圍之本票債權不存在,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萬0,400元(計算式:140萬元-126萬9,600元=13萬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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