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48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汀祥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 饒聖琮 即 張聖琮 之被繼承人姓名及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