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949號
原   告  呂宜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俊諭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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