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劉俊清
被 告 劉漢英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簡字第1479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年8月13日下午2時1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0
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賴建旭
書 記 官 湯正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零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貳萬肆仟壹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11月13日向伊申請貸款最高訂約額
度新臺幣(下同)30萬元,而於放款帳號第000000000000號
帳戶內循環動用,並簽立綜合約定書,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
18.25%計算,按月攤還,如有遲延履行則依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嗣被告於額度內陸續動用貸款,惟自94年11月
14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共積欠伊本金124,161元、利息1,86
2元未償還等情,業據其提出、國民現金貸款融資查詢、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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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書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湯正裕
法官賴建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書記官湯正裕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
合計1,3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