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2年度虎簡字第93號刑事判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虎簡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竣能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1827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莊竣能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台幣參萬元,罰
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腦主機壹台
、帳單捌張、帳冊貳本、開獎號碼單玖張、大樂透六合彩手冊貳
本,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伍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莊竣能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0萬元確定,於民
國98年3月13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迄101年2
月15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2月16日)假釋期滿,
其假釋未經撤銷,以執行完畢論。
㈠莊竣能仍不知悔改,基於賭博犯意,自101年9月間起,
從綽號「 小鄭 」年籍姓名不詳成年男子,取得「TS運動網
」(網址為:http://cst888999.net)(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誤載為http://cts888999.net)會員帳號「ACY630」
、「滿堂彩」會員帳號「CA022655」成為上開2簽賭網站
之會員後,在雲林縣○○鄉○○村○○路○○號之8住處,
以電腦網路連結至「TS運動網」、「滿堂彩(六合彩)」
下注簽賭。其中「TS運動網」之賭博方法為:賭客依該賭
博網站開出之賭盤,再看職業比賽之結果論輸贏,押中贏
隊之賭客,以下注新台幣(下同)10,000元為例,莊家需
賠9,500元,如未押中,賭資10,000元則盡歸莊家所有,
每次下注金額1,000元至2,000元不等,每星期日與莊家
「小鄭」結算一次,以此方法與不特定之多數人賭博財物
。於102年2月5日7時30分左右,警察持搜索票在上開
住處內搜索,扣得當場賭博之器具電腦主機1台,以及其
所有供其為上述賭博行為所用之帳單8張、帳冊2本、開
獎號碼單9張、大樂透六合彩手冊2本。
㈡莊竣能又與「小鄭」互為犯意聯絡,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
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於101年12月間某日,先
從「小鄭」取得簽賭網站(網址http://hp66.net、
http://cst888999.net)之帳號及密碼,提供予友人吳唐
毅,使 吳唐毅 得以利用電腦網路連結至上開2簽賭網站進
行賭博。其賭博方式係以職業籃球比賽勝負為賭注,由賭
客輸入帳號、密碼進入上開賭博網站後,先選擇球隊作為
賭博標的,再輸入賭注之金額,賭客若押中,即可獲取彩
金,例如押1,000元之金額,即可獲取950元之彩金;如
未押中,則所下注金額歸「小鄭」取得,而莊竣能就
http://cst888999.net網站下注部分,負責將吳唐毅獲取
彩金,從「小鄭」處轉交給吳唐毅,並因此獲取2成彩金
;另吳唐毅在http://hp66.net網站下注部分,莊竣能依
其簽注金額,每10,000元可抽頭100元佣金,以此方式提
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而牟利。
二、證據:㈠吳唐毅之警察詢問筆錄,㈡通訊監察譯文,㈢電腦
翻拍照片11張,㈣扣案之電腦主機1台、帳單8張、帳冊2
本、開獎號碼單9張、大樂透六合彩手冊2本,㈤被告之警
察詢問筆錄及檢察官訊問筆錄。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圖利供給賭博場所之罪,本不以其場所為公眾得出入
者為要件,其所謂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
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之場地始
足為之。且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
達賭博訊息之工具,例如主觀上有營利意圖而提供網址供人
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最高法院93年度台
非字第214號、94年度台非字第108號、第265號可為參照
)。
㈡被告如事實欄一、㈠的行為,觸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
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如事實欄一、㈡的行為
,觸犯同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
賭博罪,且是一行為觸犯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
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㈢被告與「小鄭」2人就事實欄一、㈡犯行,有犯意聯絡、行
為分擔,都是共同正犯。
㈣被告有上述前科,此有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可證,其於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事實欄一、㈡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是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㈤被告所犯如事實欄一、㈠㈡2罪,犯意各別,行為也各自獨
立,應分別論罪、合併處罰。
㈥法官審酌被告所自述之簽賭金額不低,到目前已經輸了5、
60萬元,而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的部分,抽成有7、800
元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罰金易服勞
役、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的電腦主機1台,
是事實欄一、㈠賭博犯行之當場賭博的器具,應依刑法第
266條第2項規定沒收;又其餘扣案的帳單8張、帳冊2本
、開獎號碼單9張、大樂透六合彩手冊1本,是被告所有供
其為事實欄一、㈠賭博犯罪所用的物品,已經被告在警察詢
問及檢察官訊問時所承認,有該警察詢問筆錄、檢察官訊問
筆錄在卷可證,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規定
宣告沒收。
四、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
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
條、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林輝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邱明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元以下罰
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上述罰金刑,應依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提高
為30倍,單位為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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