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坤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李子英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坤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李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