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交聲再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交聲再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聲再字第58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4年度交抗字第851號,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第二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421條及第422條規定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確定之「裁定」並無準用上開再審之規定,是對於確定之「裁定」,即不得聲請再審。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94年度交抗字第851號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法之所許,其聲請再審之程序係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李春地法官陳志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韻雅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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