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交上易字第3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交上易字第3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交上易字第308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316號,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調偵字第340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2500、1481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4年11月9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原審卷第54頁),並經證人即送達文書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警乙○○結證屬實(本院卷第21頁),因適例假日,上訴人之法定上訴不變期間算至94年11月21日已屆滿,茲竟遲至同年11月22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邱同印法官段景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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