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字第227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所引用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應更正為「99年度偵字第9936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所引用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原應為「99年度偵字第9936號」,經誤繕為「97年度偵字第18832號」,惟核其判決所依據之犯罪事實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之「99年度偵字第9936號」犯罪事實,洵屬一致,為同一犯罪事實,當事人亦無錯誤,是上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首揭法條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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