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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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保全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489號聲請人乙○○代理人 黃慧萍 律師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甲○○聲請保全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1條、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書記官黃世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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