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97號聲請人高新電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麗卿 上列聲請人高新電鍍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振昇工業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高新電鍍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提出之4張本票,是否已向相對人提示?如已提示,係於何年月日為之?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