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4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先和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民事庭法官麥元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潘豐益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⒈提出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
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請注意:係「粉紅色」之信用報告,而非「淺綠色」)、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⒉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105年1月至106年12月)之各項
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暨合計總額若干元。
⒊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105年1月至106年12月)之必要
支出(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實際上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及支出扶養費數額,暨合計總額若干元。
⒋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來源(含僱主姓名或名稱、地址
、工作性質、職稱等)及平均收入金額為何?並提出薪資所得相關證明(如薪資單、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相關證明等),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內頁中之支出與存入情形應併為說明)。
⒌陳報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之項目及其數額
(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必要支出),暨合計若干元?並提出其概略證明文件。
⒍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若係租賃,請提出證明文件(如房屋租賃契約、繳款租金之證明),並陳明有何人共同居住。
⒎目前是否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每月負擔之扶養費若干?請提
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及聲請人與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及陳明聲請人對受扶養人扶養費負擔之計算方式(扶養費之數額,應與聲請人之個人生活費以不同項目分別列計)。
⒏目前若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請提出其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4年度至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有子女尚在學中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⒐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⒑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⒒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⒓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⒈釋明聲請人目前若無固定收,則如何支應日常生活開銷?倘係
由親友資助或扶養,並請陳報該資助者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身份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
⒉聲請人目前若無固定收入,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
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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