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清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清字第3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高曉梅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民事庭法官麥元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潘豐益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⒈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
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內頁中之支出與存入情形應併為說明)。
⒉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是否有租賃情事?如有並應提出其證明文件。
⒊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並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
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⒋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⒌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⒍陳報有無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⒎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⒈釋明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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