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上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808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國興 訴訟代理人 林心瀅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龍邦公司)與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李麗蓮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9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龍邦公司並於本院二審訴訟程序中追加 劉柏良 為被告(見本院卷第207頁),請求確認劉柏良與李麗蓮間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之債權不存在,而扣除上訴人龍邦公司已上訴部分之訴訟利益(即確認8,000,000元債權不存在),關於上訴人龍邦公司追加聲明部分之訴訟利益應為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追加被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書記官蔡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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