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7號聲請人 侯尚
卓承廣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吳黃瓊英吳賢寬 間請求遷讓房屋強制執行抗告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第一行關於「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遷讓房屋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蔡勝雄法官吳森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書記官魏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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