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19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崇榮 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 律師
蔡青芬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黃耀南 上訴人即被告欣賓汽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凱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翁士舜 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顏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顏基典法官王明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王全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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