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金上訴字第9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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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金上訴字第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金上訴字第994號抗告人即被告甲○○原名 林明綺 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銀行法上訴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延長羈押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提起抗告,應自裁定送達後5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係於民國98年7月15日收受本院裁定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玆竟遲至同年7月30日始提起抗告,已逾5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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