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59號上訴人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乙○○、甲○○、丁○○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5年度訴字第35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32,4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7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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