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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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94號原告丁○○
丙○○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凃禎和 律師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八日下午四時二十分於本院第十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提出新法定代理人代表公司出具之委任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念祖
法官張桂美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