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59號債務人甲○○
18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及釋明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黃敏純附件:
㈠聲請人應補繳更生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物省略)。
㈡聲請人應提出租屋地之租賃契約及工作單位在職證明書(
需經任職單位開立並用印),並說明現生活重心大多位於何地。
㈢聲請人應說明第一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內之薪資收入來源,並應提出該存摺97年7月起迄98年2月止之內頁明細。
㈣聲請人應說明第三人 鄧月 、 鄧杏元 、 鄧霖雨 、 鄧昌博 、孫
傅玉嬌、 孫美子 、 黃秀香 、 王月鳳 、 胡建源 、 劉人華 、吳呂夏月、 蘇豐盛 、 許蓉雰 、 許雅清 、 王香薇 、 蘇王端 與聲請人之關係,並提出借貸證明。
㈤債務人所擬提出之更生計劃及還款來源。
㈥聲請人應釋明98年3月就與國泰世華銀行之個別協商一至
性方案之內容及毀諾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之事由。
㈦債務人薪資有無遭債權人強制執行扣款及其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