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2年度鑑字第12510號公懲議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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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2年鑑字第12510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2年度鑑字第12510號被付懲戒人 徐明皇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議。
理由
一、按懲戒案件,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10年者,應為免議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第3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徐明皇於88年
5、6月期間承辦該局7部消防車輛採購案,違反政府法律規定,經檢察官偵查以被付懲戒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提起公訴,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更四審判決無罪,復因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目前由最高法院審理中,尚未判決。茲據彰化縣政府102年5月8日府人考字第1020141008號移送書所送被付懲戒人懲戒案件內容分述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於88年5、6月期間承辦彰化縣消防局救助器材車、高效能化學消防車、水箱車、普通化學消防車、消防化學車、水庫車、50公尺雲梯消防車等7部消防車輛採購案,違反政府法律規定,經檢察官偵查以被付懲戒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提起公訴,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更四審判決無罪,復因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目前由最高法院審理中,尚未判決。
(二)被付懲戒人違法情形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各級法院判決
主文摘要如下:
1.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940號判決:徐明皇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 陸年 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2.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2228號判決:徐明皇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參年。
3.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550號判決: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判決:徐明皇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參年。
5.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84號判決: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6.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更(二)字第40號判決:徐明皇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參年。
7.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23號判決: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8.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6號判決:原判決關於 張繼銘 、 張靜文 、徐明皇部分,均撤銷;張繼銘、張靜文、徐明皇均無罪。
9.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006號判決: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重上更(四)字第
49號判決:原判決關於徐明皇、張繼銘、張靜文部分,均撤銷;徐明皇、張繼銘、張靜文均無罪。
11.最高法院檢察署102年3月11日台義字第1020003158號函覆,最高法院檢察署於101年10月29日以台義字第1010015791號函送最高法院審理中,本案尚未判決送回。
(三)本案經彰化縣消防局101年下半年暨102年上半年考績委員會第9次會議決議,被付懲戒人涉案情節屬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刑事案件,目前仍在司法單位審理中,尚未三審定讞,相關行政責任仍待司法判決定讞後據以辦理,惟被付懲戒人擬申請自願退休,爰依照銓敘部87年3月2日87台特三字第1483321號函釋,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及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四)被付懲戒人上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三、經查本件移送意旨所稱被付懲戒人違失事實,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2年6月24日91年度偵字第6952號、92年度偵字第1837號起訴書影本在卷可稽。
依前揭起訴書所載,被付懲戒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違法失職行為終了日,分別為89年6月17日、7月26日、
8月11日、11月10日,計至案件移送本會之102年
5月14日(有本會總收件章戳可憑)止,已逾10年,揆諸首開規定,本件應為免議之議決。
據上論結,本件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第3款情形,應予免議,爰為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許國宏 委員 張連財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陳祐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書記官朱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