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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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20號原告永立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原名永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博彰 訟訟代理人 林鈺雄 律師被告美的生國際生活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盧冠甫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簡字第9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王秀慧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