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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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185號
原   告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李誠益
被   告  祝東
       郭欣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七月十八日上午十時
四十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有應另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
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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