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再易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再易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易字第66號再審原告乙○○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等人間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451,770元,應徵裁判費7,44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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