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小字第247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2470號

原告 林祖毅

被告 曾旻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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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2557號),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75001號、第78114號、113年度偵字第3350號、第10625號、第11783號、第17858號起訴書為證,並經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374號、第2376號刑事判決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確定,有前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復經被告於民國114年9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認諾之表示,本院自應本於該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82,916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4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陳怡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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