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5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潘維成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六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九月十五日及同年十一月十五日各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被告甲○○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六日進入臺灣桃園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此有執行指揮書一份存卷可查,爰裁定自該日起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陳彥宏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惠婷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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