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上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交簡上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簡上字第254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信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110年度桃交簡字第1165號所為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0年度速偵字第162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郭信助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郭信助於民國110年11月6日起至今因下咽癌併局部大血管及呼吸道侵犯,實施氣管造口術,並住院接受治療,於同年12月14日轉入正式病房,目前為氣切狀態,無法言語等情,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10年12月10日長庚院林字第110151321號函、本院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見被告目前因上開疾病不能到庭接受審判,而有首揭所示停止審判之事由。從而,本件於被告能到庭前,應停止審判程序之進行。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林姿秀法官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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