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62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彥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9年度執聲字第2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彥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92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確定,並於109年10月23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查獲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
07年度毒偵字第292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7年10月24日確定,並於109年10月23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節,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07年度上職議字第13901號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67至71頁、第74至75頁,本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22號卷第11頁),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
務中心鑑定,編號一之⒈部分,檢出Tetrahydrocannabinol及Cannabinol成分、編號一之⒉檢出Tetrahydrocannabinol、Nicotine及Cannabinol成分,其中檢出Tetrahydrocannabinol為四氫大麻酚,為大麻主要成分之一,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級毒品,有該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詳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上開附表編號一之⒉所示之褐色菸斗1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難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就該褐色菸斗1個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是檢察官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鍾雅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乃瑄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鑑定結果證據一⒈黃綠色乾燥植株1袋(驗餘淨重0.3098公克)⒉褐色菸斗1個⒈檢出Tetrahydrocannabinol及Cannabinol成分。⒉檢出Tetrahydrocannabinol、Nicotine及Cannabinol成分。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卷第9至11頁)。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7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偵卷第5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