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559號原告 黃玉妹
姜蓮嬌 姜桂蓮
姜知友
姜美珠
姜沂均 徐能世
謝天 送
謝環英
謝德英
謝文英
謝順英
謝家櫻
姜義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俊淇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嗣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8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26日送達生效(以最晚送達之原告計算,各原告之送達情形詳見附表),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迄未補正上開內容,復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存卷足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康馨予附表:
編號原告姓名送達方式送達生效時間1黃玉妹110年11月11日補充送達110年11月11日2姜蓮嬌110年11月11日補充送達110年11月11日3姜桂蓮110年11月12日補充送達110年11月12日4姜知友110年11月11日送達本人110年11月11日5姜美珠110年11月12日補充送達110年11月12日6姜沂均110年11月11日補充送達110年11月11日7徐能世110年11月11日補充送達110年11月11日8 謝天送 110年11月15日寄存送達110年11月25日9謝環英110年11月15日寄存送達110年11月25日10謝德英110年11月16日寄存送達110年11月26日11謝文英謝文英所提供之地址欠詳,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無從命其補正12謝順英110年11月15日寄存送達110年11月25日13謝家櫻110年11月12日補充送達110年11月12日14姜義浩110年11月15日寄存送達11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