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2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詠琪(原名黃絜)選任辯護人曾艦寬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0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前已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陳柏嘉法官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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