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8年度竹北簡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簡字第117號
原   告 午○○
訴訟代理人  鄭晃奇 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被   告 己○○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申○○
      酉○○
      天○○原姓名魏溢
      玄○○
      宙○○
      地○○
      宇○○
      C○○
      B○○
被   告 黃○○
訴訟代理人 亥○○
被   告 戌○○
被   告 A○○
訴訟代理人 巳○○
被   告 寅○○
      辰○○
      未○○○
      庚○○
      辛○○
      壬○○
            樓
      癸○○
      丑○○
      子○○
被   告 甲○○
兼 上十人
訴訟代理人 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9月9日下午2時10分本
院竹北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