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簡字第117號
原 告 午○○
訴訟代理人 鄭晃奇 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被 告 己○○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申○○
酉○○
天○○原姓名魏溢
玄○○
宙○○
地○○
宇○○
C○○
B○○
被 告 黃○○
訴訟代理人 亥○○
被 告 戌○○
被 告 A○○
訴訟代理人 巳○○
被 告 寅○○
辰○○
未○○○
庚○○
辛○○
壬○○
樓
癸○○
丑○○
子○○
被 告 甲○○
兼 上十人
訴訟代理人 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9月9日下午2時10分本
院竹北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