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調字第471號
聲 請 人 陳欽明
相 對 人 張文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文龍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
元者,徵收1,00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0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
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
9年11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
元,此項裁定業於109年11月19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依首開規定,其聲請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