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9年度虎簡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簡字第185號
原   告 BL000-H108015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甲男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被   告  鐘振榮
訴訟代理人  林永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再開辯論。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原告支出心理諮詢費新臺
幣28,800元之證據(包括但不限於歷次繳費收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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