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簡字第185號
原 告 BL000-H108015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甲男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被 告 鐘振榮
訴訟代理人 林永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再開辯論。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原告支出心理諮詢費新臺
幣28,800元之證據(包括但不限於歷次繳費收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書記官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