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24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嘉南
倪文士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玖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捌萬肆仟貳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