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簡字第43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鳳簡字第43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因訴外人高美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高美公司)有
財務危機,高美公司之員工即訴外人 蔡明選 即向被告借款新
臺幣(下同)40萬元用以支應,惟被告要求其提供支票以擔
保還款,蔡明選遂與訴外人 謝忠興 再向訴外人高利鋁業公司
(下稱高利公司)借得票號FC0000000號、面額40萬元、發
票日96年7月20日之支票一紙交付被告。嗣因高美公司屆期
未將票款存入高利公司支票帳戶,致使上開支票屆期未能兌
現而退票。原告因與蔡明選及高利公司均有熟識,故而開立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紙(下稱系爭本票)交與被告,以換回
上開支票。嗣被告又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
制執行,惟本件債務之實際債務人實為高美公司,原告僅係
負擔保責任而已,且上開債務迄今業已清償20餘萬元,為此
,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被告所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
所示之系爭本票共8萬元,及按週年利率6%計算利息之本
票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伊目前持有被告所簽發且已到期之本票共有9張
,其中5張部分業經本院以97年度鳳簡字第2047號判決確定
。當時謝忠興共借款40萬元,現已清償10幾萬元,剩26萬餘
元尚未清償,故系爭本票擔保之債務既尚未清償完畢,系爭
本票之本票債權即仍屬存在等語,資為抗辯。聲明: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經查:
㈠按「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
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票據法第3
條定有明文。故本票乃係無因票據,雖依票據法第13條前段
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
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之反面解釋,原告得以原因關係
事由對抗執票人之被告,然其中原告所得主張原因關係之抗
辯,係指足以影響票據權利義務之履行者,如票據原因關係
之法律行為為無效、不存在或已消滅等情形等是,先予敘明

㈡本件原告主張:因高利公司開立之支票退票後,始由原告簽
立系爭本票予被告,以擔保高美公司之債務等情,此為被告
所不爭執,且有原告提出之蔡明選於96年10月1日出具之承
諾書一紙為證(本院卷第7頁),則原告主張其並未向被告
借款一節,堪予採信。從而,原告就此部分聲請訊問證人蔡
明選,即無必要,併此敘明。
㈢原告復主張:伊既未向被告借款,則依據票據法第13條本文
之反面解釋,原告自得為票據原因關係之抗辯,而主張系爭
本票債權不存在云云。惟參諸上揭說明,本票係無因票據,
自與簽立票據之原因債權不同,且本票係發票人於指定到期
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是原告就被告與高
美公司間之借款債權既已簽發系爭本票與原告,即含有對被
告於票載指定到期日屆至時,高美公司之債務若尚未清償,
被告得以系爭本票請求原告無條件支付票款之意存在,亦即
原告簽發系爭本票與被告之原因關,係為擔保高美公司不履
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此與被告與高美公司
間之債權債務關係並非同一。今被告尚未受高美公司全數清
償債務完畢之事實,既為原告所不爭,則被告自得主張原告
所簽發系爭本票之本票債權。原告以伊並未向被告借款云云
抗辯,並不生使兩造間票據原因關係無效、不存在或消滅之
效果。從而,原告主張系爭本票債權已不存在云云,不足採
信。
四、綜上所述,系爭本票既係則原告簽發用以擔保高美公司對被
告之債務關係,而上開債務既尚未全數清償完畢,足徵系爭
本票所擔保之債權債務關係尚未消滅,被告自仍有執系爭本
票行使權利之利益存在。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所持有原告所
簽發之系爭本票共8萬元及按週年利率6%計算利息之本票
債權不存在,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富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胡樂寧
附表:
┌──┬─────┬─────┬──────┬────┐
│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即│票據號碼│
│││(新臺幣)│利息起算日││
├──┼─────┼─────┼──────┼────┤
│1│97年7月1日│20,000元│97年12月30日│584130│
├──┼─────┼─────┼──────┼────┤
│2│97年7月1日│20,000元│98年1月30日│584131│
├──┼─────┼─────┼──────┼────┤
│3│97年7月1日│20,000元│98年2月28日│584132│
├──┼─────┼─────┼──────┼────┤
│4│97年7月1日│20,000元│98年3月30日│58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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