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調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蔡秀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與相對人間修復漏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號3樓建物之第一類
登記謄本。
二、提出足資特定相對人(即上開建物之所有權人)身分之年籍
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如調取上開資料後發現相對人姓名住址有更正,應提出更正
相對人姓名住址之聲請調解狀,並按提出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