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15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553號
原   告  張淑姬
被   告  洪華鄉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前以兩造間另有塗銷抵押權事件,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
判,裁定命在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53號塗銷抵押權事件
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塗銷抵押權事件業已終結,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書記官洪翊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