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富喜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0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三、五所示之物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二、四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富喜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68號、第169號、110年度偵字第5957號等案件簽結在案。而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編號3、5所示之物,經檢驗呈海洛因(聲請意旨誤載為「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為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另扣案附表編號2、4所示之吸食器1組、針筒1支,亦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毒品所用,然因法律上原因未能判決有罪,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5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5月19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327、1429、1522、111年度毒偵字第32號等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又被告所涉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行為,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其各行為時間均係在上開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前,應適用同一觀察、勒戒程序即足,而為前揭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並予以簽結等節,亦有簽呈在卷可按,是此部分均堪認定。
㈡被告就附表所示案件而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3、5所示之物,
分別經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附表編號3、5之說明欄所載),足認此部分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列管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除鑑驗用罄之部分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盛裝各該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當整體視為毒品宣告沒收銷燬。
㈢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物,均屬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
毒品所用等節,業據被告供述在卷,堪認此部分扣案物均屬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則聲請人就此部分扣案物聲請沒收,亦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貞儀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附表:
編號案號施用之時間、地點;施用之毒品種類及方式扣案物/數量說明1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68號於106年10月18日晚間10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之9之2樓居處,以點燃香菸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無2於106年10月19日上午9時許,在上址居處,以燃燒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吸食器1組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見106年度毒偵字第6731號卷第8頁)3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69號於107年4月17日下午5時許,在新竹市○○鄉○○街0巷0號住處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再以燃燒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①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毛重1公克,因鑑驗取用0.0067公克,驗餘含袋毛重0.9933公克)②甲基安非他命3包(含包裝袋,毛重3.86公克,因鑑驗取用0.0018公克,驗餘含袋毛重3.8582公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8/00000000、UL/2018/00000000,見107年度毒偵字第2724號卷第55至56頁)4①針筒1支②吸食器2組(即玻璃球2個)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見107年度毒偵字第2724號卷第8至9頁)5110年度毒偵字第5957號於107年7月29日中午某時許,在新竹市○○鄉○○街0巷0號住處內,以燃燒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混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毒品1包(含包裝袋,毛重0.8344公克,淨重0.0038公克,取樣0.0038公克,驗餘0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9月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0年度偵字第5957號卷第6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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