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7年度員簡字第46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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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員簡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53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共同竊盜,處罰金新台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竊盜,處罰金新台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
欄第1項第9行所載「PO」補正為「POLO」;第11行所載「
POLO衫」後增載「共計4件」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
條、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