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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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65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被告 黃孟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中違約金欄關於「逾期6個月以上者」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附表中違約金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法 官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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