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435號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賴嘉慧
被告 嚴尹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6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徐子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435號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賴嘉慧
被告 嚴尹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6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