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435號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賴嘉慧

被告 嚴尹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6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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