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17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790號

原告 陳彩秢

被告待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以113度中補字第3727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13年4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秀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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