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未繳納必要費用及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書記官黃怡禎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70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千元。
計算式:5人×10份×34元-1,000元=700)。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提出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含受扶養人 黃沈秀花黃泰睿 ,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薪資收入(含年終獎金及各項獎金)為何,每月可處分金額是否加計兒少扶助津貼及敬老津貼,加計後數額為何。
(四)提出債權人清冊中所列債權人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數額46,472元)、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數額283,311元)債權證明相關文件。
(五)陳報聲請人於99年3月份與債權人台新銀行等成立協商後,是否仍遭其等為強制執行(依聲請人提出98年11月份薪資明細表,其上載明於11月起每月扣除薪資3分之1支付國泰、中國信託銀行),目前繫屬法院強制執行案件有幾件?案號為何?另已移轉至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遭強制執行,每月遭執行金額為何?目前清償之金額為何?
(六)提出詳細之「每月」必要支出表,並就其中交通費600元部分,釋明工作場所至住家之起迄點及里程數;扶養費(奶粉尿布)1,000元及瓦斯費500元部分,請提出實際支出證明;另請釋明第五項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所提列之扶養費黃沈秀花1,000元、黃泰睿7,500元,是已包含在每月必要支出中,抑或屬另外提列之金額。
(七)請釋明關於所列扶養親屬黃沈秀花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另陳報受扶養人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並提出受扶養人之共同扶養義務人之人數、姓名,戶籍謄本、相關資料及聲請人支出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
(八)釋明受扶養親屬黃泰睿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即聲請人配偶),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財產及收入狀況(含財政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目前收入狀況(含薪資轉帳儲簿影本內頁及封面或雇用人出具之領款收據)。
(九)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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