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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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房屋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11號附帶上訴人丙○○即被上訴人
辛○○子○○乙○○癸○○丁○○甲○○附帶被上訴庚○○人即上訴人
戊○○丑○○寅○○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己○○上五人訴訟代理人壬○○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11號返還無權占有房屋等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5,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管安露
法官陳順輝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