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207號原告 陳輝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被告 饒潤昌 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玖佰柒拾捌萬柒仟肆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壹佰伍拾貳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陸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書記官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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