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54號上訴人李 昱瑩 被上訴人 李宗元 住桃園縣○○鄉○○○路○○○號11樓之1
李宗慤 李蘇琼董傳明 繼承人) 董曉光 (董傳明繼承人) 董曉明 (董傳明繼承人) 董曉旺 (董傳明繼承人)追加被告 董曉文 (董傳明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1年11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1年12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書記官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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