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121號原告永錄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容清美 被告 林坤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林坤生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1302號),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尚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1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1份在卷可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