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22號
參加人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代表人 張璠 訴訟代理人 曾紀婕 訴訟代理人 高婉玲 本件原告 張淑慧 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間因地價稅事件,參加人前經本院裁定命參加訴訟在案,基於本件爭執點在於:坐落新北市○○區○○段○○○○○○○○號2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是否核與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課徵田賦之要件相符,其中就系爭土地「公共設施是否已完竣」之事實,為本件兩造爭執點之所在,雖參加人之代理人於前二次庭期固有提出部分資料,但並未作一綜合性之整理,為利本件辯論程序順利進行,爰有請參加人具狀陳報之必要,請參加人就系爭土地「公共設施是否已完竣」認定之法律依據、事實及證據,具狀併整合前二次庭期所提出之相關資料,作一完整性陳報本院,以利案件之進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