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破字第26號聲請人 何明鎮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其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未據提出與其相關之債權人清冊(應載明債權人姓名、住居所、債權發生原因、金額及其證明文等)、債務人清冊(應載明債務人姓名、住居所、金額及其證明文件等)、財產狀況說明書等證明文件,於法不合。爰依首揭規定,爰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上開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及財產狀況說明書等,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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